南川法院积极探索民事审判权限运行机制改革
19.03.2015 12:24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审判权限下沉。确立“审判权法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权责统一”的审判职权权限管理原则,明确了审判员、审判长的审判职责内容,赋予法官民事案件定案权限。明确规定,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作出裁判,经过评议,对案件处理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合议庭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二是凸显审判长地位。挑选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赋予审判长案件指导、文书签发、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民商事法官会议讨论等权限,除少数特定类型案件文书由院庭长签发外,其余文书均由审判长签发。设立由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等组成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研判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重要审判事宜。
三是推行案件指导。为确保过渡期案件办理质量,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提请分管院长、庭长、审判长进行指导,但指导意见、处理思路仅供裁判参考,最大限度确保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合议庭意见与院庭长或审判长意见不一致的,还可以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或民商事法官会议讨论。 来源:南川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本文来源: 法院
19.03.2015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