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提前放学受伤致残向两校索赔 未告知家长学校担责
05.11.2015 20:01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当事人吴某就读于重庆垫江某寄宿式托管学校(以下简称“甲校”),在该校提前放学后去另一学校(以下简称“乙校”)玩耍。吴某因乙校的堡坎垮塌受伤致残,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44万余元。
事后,吴某将甲校和乙校诉至法院,请求甲校和乙校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余万元。
一审时,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当日甲校因故提前放学并无不当,然而吴某系甲校寄宿式托管学生,甲校对吴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该校未尽到将本校因故提前放假及吴某何时离校等事项告知吴某监护人以确保吴某安全回家之谨慎义务。
甲校的过失行为与吴某未及时回家、途中擅自到它校玩耍所受伤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甲校应当对吴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因此依据吴某及其监护人与甲校、乙校的过错程度,以及导致吴某身体受伤的原因力,确认吴某、甲校、乙校在本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例为2:2:6。结合吴某受伤后在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及吴某的实际受伤程度,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承担能力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认吴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甲校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认定甲校对吴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并派生出负有将该寄宿制学生可能脱离保护的情形及时告知监护人的提醒义务,但事故发生当日甲校并未能将学校放假、提前放学以及吴某需离校等事项及时告知吴某父母。因此,法院认定甲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甲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法官解析称,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符合我国侵权法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乙校建设的堡坎倒塌致吴某受伤,乙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争议点主要在于其他两个责任主体甲校和吴某的监护人是否也应就该特殊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则责任分担比例是多少。
吴某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
就读的甲校对吴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事故发生当日未能将学校放假、提前放学以及吴某需离校等事项及时告知吴某父母,应承担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的责任。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05.11.201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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