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川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2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合川区某煤业公司向农民工胡某支付59693元,经法院判决,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支付农民工李某17891元。
胡某是合川区某煤业公司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1月,在井下工作时摔倒致头部受伤,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八级。有关部门已支付给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59693元,经多次讨要,煤业公司不支付给胡某。
李某是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3月,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有关部门已经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7891元支付给李某所在公司,但到公司追讨费用无果。
合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得到线索后认为,工伤保险补助金对受工伤的农民工非常重要,该院民行部门决定通过支持胡某、李某起诉,要求合川区某煤业公司、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补助金,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或经调解达成协议,胡某、李某所在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