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下月实施 六种交通行政处罚变坐牢

29.10.2015  07:46

   六种交通行政处罚变坐牢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还有两天就开始实施,涉及与车辆相关的处罚变化有六点。昨日,重庆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并请警方一一解读。警方还表示,今天将召开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新闻通气会。重庆晚报记者 代茂增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变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以前经常有客车司机随车带几条小板凳,让超员乘客坐,跟执法人员捉迷藏。如今再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上路,不仅经济上受处罚,还要担刑责。

  2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变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开车想做风一样的男子是不行的,尤其是校车、客运车,一味想着多拉快跑赚大钱,要付出经济和自由的代价。

  3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变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从一定层面上讲,危险品车辆行驶在路上类似一个定时炸弹。驾驶员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

  4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变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就需要担责。这对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来说,脑海里的安全神经要时刻绷紧,不要以为是雇佣的司机出的事,自己就不担责了。

  5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危害。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6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变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盗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该条款意味着,只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的,就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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