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5日起集中开展医保卡使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专项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据了解,专项检查工作自2015年9月25日启动,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覆盖全市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重点检查定点零售药店去年7月1日以来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虚设项目、虚增数量、盗用社保卡套取个人账户基金行为,是否存在串换药品、使用社保卡刷取生活用品等非医保支付项目行为。
同时,网络系统是否符合医保规定,是否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具有消费明细的有效票据,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存在药品质量问题。
此外,是否建立健全医保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在显要位置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是否实行医保结算项目与非医保结算项目分区摆放;是否执行分类分区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将采取四种方式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将采取四种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 9月25日—10月10日,组织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交专门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区县专项检查。 10月11日—12月20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检查不少于50家,对有群众举报投诉的要进行现场检查。
区县交叉检查。 11月1日—12月20日,按照医保服务监督片区联组交叉检查要求,将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分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大足区、璧山区5个片区,主城分为2个片区,实行片区内部组成区县交叉检查,以医保结算金额较高或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定点零售药店为主。
市级抽查。 10月11日—12月31日,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食品药监局组成市级检查工作组,对各区县落实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
在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市和区县可根据实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专题审计检查。
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医保相关政策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市民参与举报有奖
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政府231号令)、《〈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0〕128号)、《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8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对举报案件,一经查实,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元的现金奖励。全市统一医保举报投诉的受理,举报电话为:12333。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人力社保部门将继续强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夜查、举报核查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力度。同时,人力社保部门还将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经验和问题,研究建立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监管的长效机制。
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及我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社保卡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二、“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四、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五、健康体检。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七、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八、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九、本人购买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十、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十一、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