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拿到手是修过的“旧车”,法院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外加三倍赔偿
原本订购的是一辆新车,没想拿到手的却是修过的“旧车”,这让消费者郭天(化名)非常郁闷。协商未果后,他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市四中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二审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汽车销售公司除返还购车款外,还要三倍赔偿53万余元。
开心:按揭购新车
2016年,郭天准备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家用出行。再三思量后,决定购买一辆价格17万余元的轿车。当年7月,他与彭水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双方约定以按揭的方式支付购车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当月,郭天在汽车销售公司接车,并为车辆办理了相关手续。
郁闷:新车维修过
然而,车才开了几个月,郭天就发现爱车有一个“秘密”——原来,在他接车前,车辆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拆装或更换左侧大灯、拆装或更换前保险杠、前保险杠喷漆(金属漆)。
明明订购的是一辆新车,拿到手的却是维修过的“旧车”,面对这一情况,郭天不淡定了。他找到汽车销售公司理论,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郭天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三倍赔偿损失。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称,公司对于案涉车辆维修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欺诈的故意。
维权:欺诈成立退车款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直接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销售出去的商品信息及质量理应负责,其将车交付给郭天时未进行严格检测,而即便车辆不是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只要在任意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4S店车辆信息系统查询即可得知该信息,这对汽车销售公司来说成本既小,又无难度,但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并没有这样做。郭天作为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权利。然而,汽车销售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欺诈事实客观存在。
基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郭天购车款,并按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损失53万余元。
拿到判决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市四中法院提出上诉。去年4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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