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1月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25起

01.02.2019  19:42

1月15日,涪陵区人姚某(男,40岁)未依法办理危险物质运输许可证,使用普通客车从湖北省利川市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丰都,途经石柱县冷水镇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这是我市公安机关严查严管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的一个缩影。今年1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25起,治安拘留136人,收缴非法产品8325件。

禁放烟花爆竹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为治理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国已有449个城市相继出台烟花爆竹禁放措施。今年是重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由“”改“”的第一年,在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规定从2019年2月1日起,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巡逻防控、日常监督检查,严查严管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和机动车数量增大,燃放烟花爆竹空间更加狭小、对空气质量影响更加明显。据市环保局监测分析,2018年春节期间重庆市空气质量超标4天,特别是除夕19时到正月初一6时,空气污染达到中度污染级别。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噪声扰民、产生固体废弃物污染,也成为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此外,每年春节期间都会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据市燃管办近3年统计数据,全市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一般火灾36起,造成轻伤410人。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结合地区实际,于近日公布了禁限放区域,涪陵区、武隆区、黔江区、忠县、秀山县确定城区禁放烟花爆竹,长寿区、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垫江县、丰都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确定城区限放烟花爆竹。

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吁请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禁放、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返乡群众祭祖时,即使在燃放区也请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扫,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共同营造春节期间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