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四有一公开”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03.05.2016  13:35
    一是有组织,每个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建立由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在内的财务管理组织,并成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本场所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使用工作。
    二是有制度,每个宗教活动场所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宗教事务条例》建立要求具体、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三是有专职人员,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人员都要有财务资质,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场所内部没有资质的会计人员可外聘,并把此条件作为以后依法开放场所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是有帐目资料,各场所要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每季度向区民宗办报送一次财务收支情况表。
    五是财务公开。每个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本场所醒目位设立公开栏,一般性收入、支出,一个月一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民宗部门每半年组织专业人士到场所检查,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信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