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

29.08.2018  23:11

解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

(市工商局,2018年8月8日)

 

近日,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渝工商发〔2018〕27号,以下简称《33项措施》),并于2018年8月2日起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理解,更好地发挥政策效用,现将该文件的相关背景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共有各类民营经济市场主体237.89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数的98.21%。民营经济日益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新创业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今年4月,市工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的要求,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先后召开5次座谈会,全面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痛点”。7月23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召开后,为贯彻大会精神,市工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加快启动政策文件起草工作,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33项措施》。

二、主要内容

33项措施》认真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以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权利、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质成长为主线,立足工商职能作用,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优化市场品牌环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四个方面提出33项政策措施,增强我市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

三、政策措施解读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1.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比对和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放宽名称近似审查标准,健全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纠正机制。

解读: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公众提供名称禁限用、相同及相近的筛查提示服务。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流程,对相似的名称不一律禁止使用,实行风险提示,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破解企业起名难问题。

2.尊重企业自主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外,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不受企业规模、行业等限制。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进行核定。

解读:保护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和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按其申请依法核准。

3.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专业市场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集聚区域内设立市场主体,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解读: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登记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4.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开办市场主体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

解读:目前,我市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已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并完整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公示所整合的证照事项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无需再申办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各类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让数据网上行、群众少跑路。

5.推行“就近办”,申请人可在全市任一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企业申办资料、在本区县内任一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料,也可在提供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提交市场主体申办资料,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

解读:按照现行登记管辖制度,申请人只能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申办工商登记,本条措施旨在打破地域界限,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一方面,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异地提交工商登记申请,登记部门通过内部流转实现异地审批,申请人无需前往注册地登记机关提交资料,显著节省办事成本。另一方面,将发展一批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成为工商登记辅导代办点,免费辅助申请人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全程电子化方式申办营业执照。各级登记机关将加强对代办点的指导,努力提高代办服务的质量和效力。

6.推行“网上办”,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

解读: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填报申请,在线提交材料,在试点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地区,还可实现实名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确认,登记机关在线审核通过后将并行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从申请到领取执照的“最多跑一次”或“零见面”登记模式。

7.推行“马上办”,对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股权出质及备案等简单登记事项,申办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8.推行“一次办”,对复杂登记事项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资料发放一手清、受理审核一次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上一次性办结。

解读:通过标准化、清单化管理,提高登记事项透明度,提供审批流程顺畅、服务优质高效的工商登记。在解答咨询、告知补正要求时,登记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避免申请人重复跑路。

9.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三个开办环节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设立登记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实质性审查的除外)。

解读:针对企业开办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今年,国务院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我局进一步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提速工商审批环节,除部分因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外,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同时,公安、税务部门也将把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

10.严格遵循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原则,除当事人签字与原档案记载明显不符、申请材料涉嫌虚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情形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当面签署文件或采取其他实质性审查措施;确需核实真实性而有关人员无法亲自到场的,可采取视频方式确认。除法定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解读:法律法规对工商登记启动实质审查的规定较原则,各地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掌握情形、标准不一,针对这一问题,本条统一明确并严格限定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避免不必要地增加企业办事成本。

11.实行“容缺受理”,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主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但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申请资料填报错误可更正、缺失材料可补交的,工商部门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颁发营业执照。

解读: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存在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非主要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形。对此,本条规定了“容缺受理”的制度,即在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审查,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申请材料,提升核准效率。

12.提升窗口服务效率,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执照邮寄、登记导办、限时办结、扫码办事等便民利企服务措施,打造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3.实施“微企户做大、微企园做优、微企村做强”计划,每年评选一批成长型微企户、微企园、微企村,择优打造一批重点微企“双创”示范平台,给予奖补扶持。实施微企创业创新“万人培训”计划,每年免费培训创业者及管理人员1万人次以上。

解读:从今年开始,我市推行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新政策,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支持鼓励微型企业成长壮大,帮扶指导微企孵化平台提档升级,重点打造精品示范平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培训,着力提升微企创业者及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助推全市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14.建立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落实微企成长扶持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解读:为了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将致力搭建企业与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交流平台,畅通贷款需求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银行、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1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范围,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随机抽查、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开展上门检查,让企业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近年来,工商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较好地解决了重复监管、任性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我局大力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仅今年上半年就会同16个部门开展联合检查42项,检查范围拓展至房地产经纪、教育咨询、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等热点领域,发现并处置问题864起,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但需要指出的是,“双随机”并非监管的唯一方式。我局在深化 “双随机”监管的同时,将加大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查办、大数据监测的力度,并对涉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或过筛排查,实施严格监管,尽早发现问题,提前消除风险隐患。

16.健全新经济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密切关注并防控潜在风险,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解读:目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不断涌现。为进一步保障“四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将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一是根据区域布局和功能划分,把握“四新”经济发展态势,动态调整“四新”经济主体范围,建立“四新”市场主体台账,形成重点管理数据库;二是鼓励“四新”民营市场主体探索创新,对其轻微违法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行为,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及时规范;三是遵循放宽发展与适度管控、普遍包容与个别严管的原则,会同经信委、公安、金融等部门,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并对假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之名行严重违法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7.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查办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解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突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符合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传销、违法会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等危害社会安定、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则要严厉打击、依法重处。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人本执法,在案件查办中,要求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8.严格按计划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除举报和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外,同一年度原则上不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能证明其行为非故意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读: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杜绝随意抽检,减少抽检工作对民营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严格按计划实施商品质量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另一方面规定,除因举报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需对涉事商品开展针对性跟踪抽检的情形外,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以避免重复抽检。

19.提醒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在年报时限内发布3次年报提示信息,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期满3年的企业,在期满前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解读: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经营情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拓展年报知晓范围,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在每年1月、3月、6月通过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提醒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报信息。同时,为避免民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3年的前6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进行提醒,并通过短信告知,确保提示到位。

20.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企业因长期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继续享有任职资格。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经核实已补报年度报告后,可当场办理移出手续。

解读:信用约束与信用修复疏堵结合,有利于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了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在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因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纳入工商部门“黑牌数据库”的企业,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从“黑牌数据库”中移除,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设置政企互动模块,倾听企业呼声,回应企业诉求。加强对各级民营经济协会和微型企业协会的指导支持,指导协会搭建项目建设、产品推介、投资融资、人才引进等平台并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协会开展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比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解读:支持市、区(县)民营经济协会和微企协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项目,广泛开展各类活动,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企业急需的人才、市场、资金等问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通过评选和宣传先进典型,为优秀企业提供展示舞台和合作平台,营造尊重创业者、崇尚创业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热情。

(三)优化市场品牌环境

22.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和专题培训,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指导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知名品牌保护范围。引导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商标先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解读: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其中行政认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三种途径实现。民营企业认定驰名商标,能够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标来源产生混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势,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影响力。

23.引导涉农市场主体因地制宜打造农产品品牌,每年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1万件以上;指导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解读: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有利于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24.开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确保商标注册当日申请、当日上报、当日确定申请日期;协助申请人办理商标转让、变更、续展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解读: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通商标申请“绿色通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可以保证我市民营市场主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收件当日完成打码、扫描、录入、上传等业务流程,将收件日确定为法定申请日期,保护申请人商标申请在先权利。

25.加快商标审查智能化建设,优化商标审查流程,将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6个月以内,使市场主体商标尽快获得注册。

解读:目前,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加快推进“商标注册审查图形智能化检索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优化商标审查流程,缩短商标实质审查周期,将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在今年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以内,赶超经合组织成员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7个月的平均水平。

26.前移商标保护关口,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商标审查环节,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的商标申请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商标权利。

解读:目前,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二是通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这两个渠道维权的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针对这一问题,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前移商标保护的关口,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加大对重庆民营市场主体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商标申请行为从严审查并依法驳回,从而提高商标维权效率。

27.指导市场主体充分发掘商标资产价值,利用重庆商标交易中心平台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为交易主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提供便利,提高转让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解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电子交易、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原则,我市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所由政府引导设立的商标交易平台——重庆商标交易中心。民营市场主体通过商标交易平台开展商标交易活动,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盘活闲置商标资源,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品牌资产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民营市场主体在短时间内获得合适的商标,减少注册风险,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商标快速确权。

(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企业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公平竞争的地区封锁、行政垄断行为,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依据该规定,市工商局将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29.加强对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企业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公示,增加违法者违法成本。

解读: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众可直接在互联网中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处罚信息的查询。

30.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引导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解读:我局正在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为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参考。该《指南》出台后,企业可以在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上查看下载。同时,工商部门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1.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区域合作,实施打假溯源,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解读:近年来,“傍名牌”等商标侵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民营市场主体品牌发展的一大障碍。为此,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积极协助本市企业市外打假,协调外地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渠道,全方位打击侵犯我市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2.将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打造为“信用标识”,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网剑行动”,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打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

解读: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贴置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以公开营业执照信息,从而识别和查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在解决网络交易虚拟性的基础上,我局对电子标识内容进行升级扩充,增加网络经营者信用信息,实现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向“信用标识”升级转变,以构建可信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市场良性发展。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有力措施。近年来,我局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持续开展“网剑行动”,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

33.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广度和深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解读: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形成丰富的企业信用档案。另一方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公示涉企信息,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消费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协同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评优评强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加以限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失信企业予以制约。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通过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机关公文”栏目,查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的通知》全文。

2018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 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局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工商局
垫江县司法局四举措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一是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