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我市村镇建管有了规范
02.07.2015 15:40
本文来源: 建设厅
这些现象将逐步得到规范:5月28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出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
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确保看得见的也能管得到
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介绍,根据现行法规,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分别属于区县相关部门管理。然而在实践中,区县规划、建设部门更注重全区县的整体规划,更看重区县城的规划建设,对村镇建设往往不够重视。
而“看得到”村镇建管问题的乡镇政府,却没有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这就解决了‘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这一问题。”简杰说。
村镇建设项目着眼社会实际:建筑活动实施限额管理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进行了分类管理,设置了限额管理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所谓限额管理制度,即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限额标准为4层(含4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对限额以上的建筑,建设管理相对严格,例如,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建筑活动,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集体建设用地建筑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而限额以下村镇建筑活动,条例要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但彦铮介绍,现行法规规定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设管理标准为:3层(含3层)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而对该标准以下的农民自建建筑管理是空白。目前,农民在农村建房,修3、4层的楼房很常见,急需要将这部分自建建筑纳入管理。
“进行限额管理后,不仅明确了管理责任,将目前农村大量存在的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纳入了限额以下工程进行管理,填补了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但彦铮说。
提升建筑质量:建议培训农村工匠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村群众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明显增加。因此,亟待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简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然而现实中,一些农村地区,工匠施工依然是“老经验、土办法”,例如选址随意、建筑外形简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等。
为此,条例规定,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设置这一条款存在不少争议,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农村工匠设置资格准入,不符合当前国家相关规定。”简杰说。因此在审议后,大家认为,规范村镇建筑首先应从规范工匠技术开始,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所以条例保留了培训工匠的条款,只是规定由主管部门免费培训。
此外,条例规定,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鼓励聘用有培训合格证的工匠施工,以此引导农村工匠参与培训。
立法与时俱进:鼓励农村小区引进物管
“将城市管理的有效经验引入村镇管理,从长远着眼,提出一些引领性规定,是这次立法的一大特点。”简杰说。
例如,条例规定,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条例还规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村镇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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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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