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受理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学会文件
渝档学发〔2015〕13号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受理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
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承接我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档案数字化加工市场的良性发展,服务于安全优质地推进我市档案数字化进程,重庆市档案学会决定开展承接我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工作。该项工作依照《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试行办法》(见附件)进行。请各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对照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向重庆市档案学会提出书面申请。重庆市档案学会受理测评申请,没有时限要求,不收取任何费用。联系人:苑惠林,联系电话:65347575。
重庆市档案学会
2015年12月3日
重庆市档案学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3日印发
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
综合能力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有关“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充分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中办发〔2014〕15号文)和“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独立第三方作用”(厅字〔2015〕15号文)的精神,遵从重庆市档案学会章程有关“引导涉及档案行业的市场产品与服务符合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和质量需要”的业务范围,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承接我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档案数字化加工市场的良性发展,服务于安全优质地推进我市档案数字化进程。
第三条 坚持以档案安全保密为前提、以档案专业要求为重点、以企业基础条件为支撑的测评原则,遵从国家标准《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和国家档案局《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等基本要求,制定《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作为本办法测评依据。
第四条 申请参加测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据处理类项目;
(二)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
(三)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
(四)全体股东和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
(五)近三年未发生过档案失泄密事件或其他档案安全事故,未受到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六)企业总部设在重庆区域内或在重庆区域内设有经重庆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在重庆区域设有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
第五条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参加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
第六条 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采用百分制。通过测评,70分以上者评定为“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合格企业”(以下简称“合格企业”),其中85分以上者评定为“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
第七条 由重庆市档案学会组织3-5名专家组成“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组”(以下简称“测评组”),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测评工作。测评组在依据《评分细则》进行打分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测评结果,报重庆市档案学会最终审定。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制作和提交“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申报材料”:
(一)填写《承接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外包业务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作为申报材料第一部分内容;
(二)对照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逐项准备相关证明性材料或承诺性材料,形成“基本条件”对应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第二部分内容;
(三)依据《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形成自查打分表,作为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内容;
(四)依据《评分细则》要求逐项准备相关证明性材料或说明性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第四部分内容;
(五)以上材料依序逐项排列、装订成册;
(六)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重庆市档案学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测评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受理通知。申报材料存在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原因:
(一)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
(二)提供的相关材料明显存在漏洞或虚假;
(三)提供材料不能支撑自查分值且据实打分明显不够70分。
第十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企业,重庆市档案学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测评组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申请企业应当提前整理好相关统计数据、说明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证。
第十一条 现场查看是指对申请企业重庆总部或重庆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加工场所进行查看。现场查看须按照《评分细则》“现场查看”项目逐项进行,并形成查看记录,同时对申报材料中模糊或存疑之处进行核实,最后现场查看结果由申请企业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现场查看结束后,重庆市档案学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测评结果,并对评定的合格企业、优质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由重庆市档案学会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合格企业、优质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重庆市档案学会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宣传合格企业、优质企业,向有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推荐选择合格企业并建议优先选择优质企业。
第十六条 合格企业、优质企业应当在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下承接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并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档案学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对合格企业、优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合格企业、优质企业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档案学会报告:
(一)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所指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名称变更;
(四)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变更;
(五)相关资质变更(特别是档案数字化加工类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变更)。
重庆市档案学会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合格企业、优质企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测评结果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合格企业、优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档案学会应当撤销其测评结果,收回其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测评结果;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合格企业、优质企业证书;
(三)发生档案失泄密事件或者档案安全事故,受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检查;
(五)承接的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有两个以上未能通过验收且整改不达标,发生合同纠纷,在档案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
(六)应当撤销测评结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试行的《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定点企业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加工企业综合能力测评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