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级档案馆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测评计划安排的通知

24.12.2014  19:01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国家级档案馆等级测评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是国家档案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后,决定继续开展的工作。为了做好这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级档案馆等级测评工作

按照市档案局(渝档发〔2013〕26号)和市档案局(渝档发〔2013〕34号)文件精神,计划2015年申报国家级档案馆测评的区县档案馆,请于2015年1月10日前告知市档案局(联系部门:市档案局馆室处,电话63899392),以便及时转报国家档案局。

申报国家一级档案馆必备条件

档案馆面积必须达到《档案馆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或中西部地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补助项目核定面积,达不到要求不得申报。

国家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已达到复查年限的有关区县档案馆应做好复查准备工作。

二、关于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按照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7号)和市档案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要求,计划在2015年创建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档案教育基地”)的区县档案馆,请于2015年3月1—31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档案局和市教委(联系部门:市档案局馆室处,电话63899392;市教委基教处,电话:63632986),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必备条件:

1.申报国家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开放、展示及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申报市级档案教育基要求区档案馆开放、展示及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档案馆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国家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单次接待能力不低于100人;申报市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单次接待能力不低于50人。

3. 申报国家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不低于20天(累计满4小时可记为1天),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受众人数不少于2000人;申报市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不低于10天(累计满4小时可记为1天),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受众人数不少于1000人。

4.申报国家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已经获得国家一级档案馆称号;申报市级档案教育基地要求已经获得国家二级档案馆称号。

以上两项工作均实行自愿申报。

 

 

 

                      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