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履行司法监督管理责任的检察人员认真履职,倒逼检察官严格规范执法,近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落实司法监督管理责任督察办法(试行)》,制定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项督察工作方案》,要求监察部门在市检察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加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努力构建监督有力的司法责任制落实体系。
突出再字,强调监督方式的转变。据介绍,鉴于监察部门不是检察业务部门,为增强监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等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诉讼监督部门,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履行综合业务管理的检察官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通过对监督者的再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和人员强化监督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倒逼一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规范履职。
转变对象,凸现监督内容的聚焦。办法规定,将监督内容定位于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监督职能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重点监督检察长履行审批案件等4项监管职责、业务部门负责人检查检察官办案情况等4项监管职责、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等7项监管职责,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和诉讼监督部门履行司法责任线索发现、移送等职责的情况。
多方联动,拓展问题发现的渠道。办法规定,督察采取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个案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内,可以经批准,抽查检察内卷、查看案管系统、查阅司法档案,向被督察部门或者相关人员进行函询谈话;对外,可以开展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
责任追究,强化监管职责的担当。办法规定,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形成对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刚性压力,督促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要求履行好监管职责。办法规定,督察工作结束后,由市院党组审核督察意见。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业绩考评工作部门,纳入考核评价内容;检察官的督察结果同时记入司法档案。同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问责和追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