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黍正告小偷:“偷井盖”可以故意杀人定罪!
涪陵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
偷窨井盖
可判故意杀人罪!
开玩笑!
偷个井盖而已...
真的!!!
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对于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
就是介个东东:
它广泛分布于全国城乡各地,
有时也被伪装成这样:
它的下面,
可能是下水道、通讯井、电力井......
它的材质,
可能是铸铁、高分子材料,乃至钢筋水泥.....
窨井盖,其实不值钱
但由于分布广泛
盗窃、破坏难度小,
盗窃、破坏窨井盖的案例时有发生,
后果也很严重:
据统计,近年来窨井 “吃人、伤人” 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 “吃人、伤人” 事件就有 70余件 。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此次三部门共同推出《意见》,就旨在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推动完善窨井盖问题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下边敲黑板划重点了!
■ 意见中所称“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纳入其中,相关犯罪行为均可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 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 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相关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定罪处罚。
蜀黍正告小偷:
窨井盖偷还是不偷,
自己掂量掂量。
原标题:定了!“偷井盖”可以故意杀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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