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扎实推进民事财产保全集中行使
10.08.2016 18:03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坚持“诉保分离”、“执保分离”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宗旨,努力形成规范高效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运行模式;以建立健全“依法高效、运行规范、管理科学”为要求,将调整民事财产保全资源、优化民事财产保全流程作为工作重心,重整保全机构、人员、案件、程序、保障等资源结构要素。认真分析近3年的财产保全运行情况,出台《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工作方案》,有效推动财产保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晰定职能范围。优化审判资源结构,剥离审判法官、执行法官职能,由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统一行使全院民事财产保全“审查、裁定、执行、复议”职能,除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外,具体负责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诉后执行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等四项保全工作,同时赋予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解除审查处理职能。对其承担的“复议”职能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对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应当准予的复议,对财产保全具体内容、标的、存放等提出的复议则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处理,原立案庭、人民法庭、民事及行政审判部门、执行局即行终止各自的财产保全工作职能。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制定《申请财产保全审查规则》,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诉前申请或诉中申请后,先由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进行形式审查后,移交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进行实质审查,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以“财保”或“审判案件”字号分别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裁定生效后,由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以“执保”案号作出“执保”案号执行裁定并予以执行。保全执行完毕后,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分别案件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处理归档。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处理。
四是健全运行保障。根据对近年来保全案件存量与增量的研判,为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配备工作人员三名,与执行局内设机构各自独立,参照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由执行局负责业务指导及管理。强化执法保障,配齐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照相机、警用车辆等必要的办案设备,保全中心人员出县办案另按财政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差旅费、生活补贴、住宿费用。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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