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通报两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19.02.2021  19:11

2月18日,重庆永川区政府官网发布了两起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调查报告中看到,两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24万元。

这两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发生在2020年,分别是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1·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及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卫星湖仓库“2·8”窒息一般事故。

1·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2020年1月12日14时40分许,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化公司)颗粒剂车间彩钢棚升高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经过:

1月12日,颗粒剂车间钢平台已经焊接完成,由于钢平台上要安装行车,屋顶彩钢棚高度不够,需对屋顶彩钢棚进行升高(最高处为2米、最低处为1.5米,彩钢棚屋顶距地面约7米)。

12日上午,黄某某安排张某某和叶某某对钢平台上部的彩钢棚屋顶进行拆除,安排钱正全和罗江鱼在地面上焊接升高屋顶用的檩条,上午安装焊接了4根檩条。

下午上班后,4人继续进行屋顶檩条安装焊接作业,14时40分左右,张某某和叶某某两人在屋顶焊接最高处的一根檩条时,由于高度不够,分别用塑料桶垫高并站在塑料桶上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完成后,张某某在下塑料桶时失去重心,人摔在屋顶彩钢瓦上,彩钢瓦碎裂,导致张某某从屋顶坠落到地面上,头部受伤,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叶某某立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钱正全立即组织现场施救,并给黄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约15分钟后,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医生宣布死亡。

随后大安派出所民警和有关负责人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民警随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工业园凤凰湖管委会、应急分局和区应急局有关人员也相继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责令丰化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全面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调查报告,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丰化公司“1·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某某未持高处作业操作证和焊工证,未系安全带,在斜面彩钢瓦屋面采用塑料桶垫在脚下,违章冒险进行高处焊接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工程违法发包、安全风险分析和教育培训不到位。

丰化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调查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永川区应急局给予丰化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调查报告也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持高处作业操作证和焊工证进行高处焊接作业,作业中未系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蒋某某,丰化公司法定代表,履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蒋某某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杨某某,丰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技术和安全工作,事故当天值班,未到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审查不力,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局给予杨某某处以1.3万元罚款的处罚。

4. 黄某某,工程承包兼施工现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排未持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焊工证的人员冒险进行高处焊接作业,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黄某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

2•8”窒息一般事故

2020年2月8日16时,重庆市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卫星湖仓库发生一起窒息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根据调查报告,事故经过如下:

2月7日储备公司卫星湖仓库接到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米出库单,卫星湖分公司安排了2个库房同时出库,通知重庆石昕宇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14号库房玉米出库,搬运公司负责2号仓库玉米出库。

搬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随即通知公司林某某班组负责2号仓库玉米出库工作。2月8日上午,林某某带领林某某、冷某某共三人到卫星湖仓库2号库房进行玉米出库作业,上午装载了2车玉米。

15时40分左右,2号仓库第4车玉米快装载完毕时,装运工人林某某通过库房侧面的进仓步梯进入2号库房内收捡粮堆上的环流管(用于通风和放杀虫剂的塑料管),不慎掉入出粮口的泄粮洞被被玉米掩埋。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医生、永川区消防救援支队救援人员、卫星湖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及派出所民警相继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施救,对2号仓库出粮口进行切割,采用走道板阻挡玉米坍塌。随后,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共同组织施救,约18时30分许,被埋人员头部及上身露出,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已无生命体征,宣布人已经死亡。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重庆市永川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卫星湖仓库“2·8”窒息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林某某独自进入粮仓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系安全带、未使用走道板)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在粮堆收捡环流管,掉入出粮口的泄粮洞内被玉米掩埋,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生产责任监督落实不力等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搬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了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调查报告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局给予搬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调查报告也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进入库房内在粮堆上行走,掉入出粮口的泄粮洞内被玉米掩埋,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袁某某,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袁某某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何某某,储备公司卫星湖分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2号库房,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工人仓库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局给予何某某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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