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上门”调解 消弭叔侄恩怨
21.04.2016 11:35
本文来源: 法院
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因经济树种回收产生纠纷,原告冉某(侄)遂将被告冉某某(叔)诉至法庭。双方于2001年签订了经济树种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土地上种植杉树、梨树、桃树等经济树苗若干,至树苗成材到一定规格后,被告以时年市场价进行回收,期间由原告管理维护。庭审中,原告主张应按照“市场价”每棵140元对其已具规格的30棵杉树进行回收,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谓的杉树并非其种植所有,且只给予每棵树10元回收,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鉴于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承办法官决定对案件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悉心释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平复其激动的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法官不但化解了我们的矛盾,还维护了我们的感情,这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这才是人民的好法官!”当事人如是说。
诉讼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也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第五人民法庭不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法治规则与乡风民俗有机融合,有力地化解了乡村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来源:石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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