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两扩一量”深化青年干警导师制度

20.03.2015  12:15

近年来,江津法院积极贯彻市高法院指导意见,从培养对象、导师选任、考核机制三个方面深化青年干警导师制度,实现从青年法官导师到青年干警导师、初任法官到新进干警的扩展,将人才培养的关口前移,确保人才培养全覆盖。

一是扩大培养对象范围。修订出台《青年干警导师制度实施办法》,将培养对象从青年法官扩大到青年干警。培养对象分两个序列:审判执行部门试用期干警、培训期、实习期预备法官、初任法官未满2周年的青年法官;综合部门试用期及转正后未满1周年的干警。将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新录用司法警察、政工人员、信息宣传、信访人员等全部纳入,共确定审判执行类培养对象41名,综合类培养对象18名。

二是扩大导师选任范围。结合培养对象的扩展,相应扩大导师选任范围,实行分类培养和定人定向培养,分别选任审判执行类导师和综合类导师。根据岗位性质、业务能力、调研写作能力、优势特长等方面精心挑选,将具有5年以上丰富办案经验的业务标兵、中层干部和3年以上丰富综合岗位经验的资深干警、中层干部选任到青年干警导师队伍中,共任命审判执行类导师23名,综合类导师7名。

三是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青年干警导师带教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以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将审判执行类、综合类导师分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导师当年的《个人绩效工作评估办法》中,并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采取量化计分方式,明确每项任务的扣分规则,量化导师和培养对象职责。规定审判执行类导师除了在庭审裁判、调解、执行、调研方面悉心指导外,还需主动与培养对象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的交心谈心;培养对象为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时,还应针对网上结案、传票送达、排期开庭等审判辅助类工作相应带教指导。综合类导师则要结合岗位性质分别在办文、办会、办事等综合协调能力、执行力进行全方位实践指导,并主动与培养对象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的交心谈心,及时了解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谈心记录。

 

 

 

来源:江津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