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院四项措施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
18.05.2015 13:02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晰裁执分工。裁决权与裁决权分离,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决权分别由审监庭和执行局实施。裁决权与执行权分离,执行局内部分设裁决组与实施组,标的异议由裁决组负责审查,必要时组成合议庭,实施组不参与裁决,确保异议裁决的公正、中立。
二是公开异议听证。深化异议审查公开,对于重大、疑难或涉及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利益等异议案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对异议裁决实现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异议请求全面、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查,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对已生效裁判文书在7日内上传入网,便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已实现执行异议裁决书公开率100%。
三是严格办理时限。严把立案关口,执行异议提出时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防止滥用权利,拖延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日内完成立案并移送异议裁决机构进行审查。限期作出裁决,对所有立案受理的异议申请,审监庭及执行局裁决组必须在15日内作出裁决,方便当事人采取复议或诉讼救济措施,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案件当事人与异议人之间的时效利益均衡。
四是权责释明到位。事先释明责任,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执行局裁决人员则会向其释明假借执行异议之机恶意拖延执行的法律后果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执行异议救济权利被滥用。事后释明权利,执行异议裁决作出后,裁决人员会专门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及期限,以免异议人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丧失权利救济时机。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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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5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