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法院:《委托调查令》缓解举证难、执行难
20.06.2016 13:06
本文来源: 法院
《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当代理律师拿着《调查令》要求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时,受调查人在核对《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无误后,就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代理律师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等,调查所得的证据要法官按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调查令》对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有积极作用,但申请审批和使用都有严格规定。”大渡口法院院长伍星介绍说,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商业秘密的、采集证人证言等都是“禁区”。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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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6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