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不符合卫生规范,停业整顿!
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消息,“游泳池水质太差,没有卫生设施。”李先生日前将永川区一家游泳馆投诉了。
李先生说,这家游泳馆开在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天秀锦地小区,暑假期间,将小孩送到此处学习游泳,过程中发现该场馆不符合卫生规范。
“小朋友学了20多天,游泳池一直没换过水,也不知道有没有消毒,总感觉水质很差,也没看到水质监测的设备。”李先生担心,如果场馆长期不按照规范保证游泳池水质卫生,会对小朋友身体造成伤害,希望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接到投诉后,永川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前往天秀锦地小区游泳馆进行了卫生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天秀锦地游泳场所确实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的情况,也未按要求设置相应卫生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游泳馆经营者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严格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进行整改,在整改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对外开展营业活动。
图/视觉中国,ID:VCG111222980594,图文无关
按规定,游泳场所应采取哪些卫生措施?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2、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3、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4、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5、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6、游泳场所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原标题:游泳馆不符合卫生规范,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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