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反映滥伐林木犯罪破坏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应予重视

21.07.2015  15:06
  树木是极其宝贵的森林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市四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依法打击滥伐林木犯罪,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为助推生态文明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1年至今年5月,市四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45件347人,滥伐林木面积多达13202.52立方米。经分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案发地域分布不均。2011年至2015年5月,渝东南辖区法院共计审结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45件,其中2011年60件,2012年49件,2013年77件,2014年48件,今年1至5月11件,其中黔江法院50件,酉阳法院42件,秀山法院13件,彭水法院74件,石柱法院66件。从数量上看,逐年案件数量不均衡,2013年数量最多,占31.4%,从案发地域来看,各地也分布不均,彭水法院、石柱法院、黔江法院较多,秀山法院较少。

  二、犯罪主体特征较为明显。一是个人犯罪比例较高。245件案件中,个人犯罪183 件,占74.7%,共同犯罪 62件,占25.3%。二是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涉案人员中以当地农民居多,且基本为男性。其中农民身份298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5.9%。男性人员33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96.8%。三是作案人员文化水平偏低。347名作案人员中,大多为小学学历或初中学历,其中初中学历以下28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2.4%。充分暴露出广大农村群众环保工作的薄弱和较低文化素质群体环保意识的淡薄。

  三、犯罪动机以牟利为主。245件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以贩卖牟利为目的120件,占48.98%,为了生产、生活需要的(如建房、修路、治病、还债等)30件,占12.24%,其他原因95件,占38.78%。

  四、损害生态环境资源后果较为严重。滥伐林木犯罪,对林木再生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十分严重。在刑法条文中,滥伐林木罪分别以10立方米和50立方米作为“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标准,经统计发现,245件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单起案件滥伐林木数量最多达2045立方米,最少的也近10立方米。同时滥伐面积数量10立方米—50立方米的共181件,占73.9%,50立方米—200立方米60件,占24.5%,200立方米以上的4件,占1.6%。

  五、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高。347人作案人员中,判处监禁刑49人,占14.1%,判处非监禁刑298人,占85.9%。其中2011至2015年1—5月,非监禁刑比例分别占55.7%、75.5%、94.3%、75%、100%,反映出渝东南地区近五年来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80%,且呈逐渐上升趋势。滥伐林木在渝东南地区是较为典型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高,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

  从以上特点及数据来看,滥伐林木犯罪主要有五个方面原因:

  (一)牟取经济利益是重要诱因。从犯罪动机可知,犯罪分子的目的基本都是为了滥伐林木贩卖而谋取经济利益,从而不惜违反法律,以身犯险,这种逐利性成为案件的重要诱因。(二)违法成本低致案件频发。滥伐林木案件中,最后犯罪分子多以非监禁刑方式执行刑罚,惩罚力度较轻,这样的违法成本与滥伐林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根本就不足为惧,所以多年来此类案件一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三)农村地区经济水平落后,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家的,自己有权砍树,急于将树木变现,尚不知已触犯了法律。(四)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渝东南地处偏远山区,森林遍布区县各个乡镇,有些偏远乡镇交通不便,监管人员少,管理难度大,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力有不逮,往往在案件发生以后才着手进行查处,保护手段具有滞后性。(五)缺乏联动机制,打击犯罪效果不佳。由于各部门缺乏配合,部分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虽已构成犯罪,但仅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了事,并未移送或予以刑事立案。

  为了从根本上防控和减少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好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对此,市四中法院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营造环保良好氛围。加强涉环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政法各部门特别是森林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主动深入乡镇、林场,通过巡回宣传、法制讲座、图片展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传播到有关干部、群众之中,不断增强林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二是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强化警示效果。通过组织案发地干部、群众、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从而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同时采取法律咨询、张贴公告,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增强公民的举报意识,震慑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三是提升环境监管职责人员自身素质。加大对肩负环境监管职责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从而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更好的提升管护能力。四是加大对主管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打击力度。在审理滥伐林木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滥伐、多次滥伐、以毁灭性手段滥伐、曾因滥伐林木受过处罚又实施滥伐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加大打击力度。五是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席机制。建立与公安、林业、环保、国土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反应快、渠道畅、覆盖广的预警机制,同时依托已建立起的渝东南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法检联席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年度报告,形成打击涉环犯罪的合力。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