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明日正式施行 重庆环保系统重点加强六项工作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重庆环保系统将重点从加强宣传培训、推进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立改废、做好现行工作与新要求衔接、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六个方面,保障新《环境保护法》在渝顺利实施。
新《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一条内容,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各类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市环保局明确提出,将区县政府有关人员、环保执法、监测等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以及各区县辖区内的国家、市重点排污单位等四类对象纳入培训重点人群。
“为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要求,我们拟定了地方环保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计划。”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将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修订《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废止《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通过相关工作,确保新《环境保护法》在渝充分落实。
此前,市环保局已要求各区县环保局针对新《环境保护法》主要修改内容对现行工作进行分类梳理,明确分类贯彻执行办法和措施。对环境规划、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等可以直接继续推进的工作要对照新要求加以完善、提高,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新规定待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操作细则后遵照执行,对环境刑事案件办理、行政追责、行政奖励等跨部门办理事项要协调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2014年以来,市环保局分别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相关实施办法。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集中办理管辖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市高法院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北区、江津区法院分别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市公安局设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重拳出击、刑责治污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提供了保障。
市环保局还要求各区县环保局与本地政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构建环保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工作格局,保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衔接。同时,重庆环保系统将推出环保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行为,完善法制工作制度,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此外,市环保局还将联合市人大组织开展新《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