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的通知

02.03.2015  19:18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重庆高新区经发局、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为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拟证明所研究开发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可向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申请本次研发项目鉴定主要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其他政府部门立项存在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行设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其他研究开发项目等。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纸质件: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网上填报)。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关于项目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申请。   三、申报鉴定流程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通过“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大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见附件),同时提交双面打印(复印)的申报材料纸质件一份。   (二)基本申报流程:企业网上注册(注册过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网上填报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网上确定内容后提交——网上打印鉴定申请书——装订相关材料送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   (三)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所属领域抽取专家,组织集中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公示7天后,编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企业据此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四、注意事项   (一)在市级、区县(园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或经信委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不需申请研发项目鉴定。由立项部门根据立项情况在年初统一或分户提供上年度鉴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予以确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此类项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立项部门印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   (二)申请本次研发项目鉴定,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既可以向市科委申请鉴定,也可以向企业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由企业申请的鉴定单位(市科委或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本次研发项目鉴定将统一组织专家在网上评审。请企业在网上填报时,将支撑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对我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有关资料在“上传附件”栏中提交;附件中没有或缺少支撑材料的,将以支撑材料不足处理。申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胶装,封面加盖公章。   (四)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起始日为3月2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纸质材料提交一份,于3月31日前交到鉴定单位。   (五)市科委或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必须于4月20日前完成研发项目的评审、公示、出具意见书等鉴定工作。    市科委联系人:余林林 67511393    刘怡枚 67300549    网络系统咨询:况小峰 13883823221    市科委受理纸质件地址:市科委二楼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附件:1.重庆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网络申报操作手册    2.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