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关于部分企业确认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告
28.10.2016 21:15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核查,巴南区重庆光蓝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999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该类企业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报年度进行补报,逾期仍未补报年报的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详情咨询巴南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66221831。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
2016年10月28日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8.10.20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