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潼南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建、王延彬 联系电话:44591423
附件:潼南区工商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