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那些事怎么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请你提意见

25.12.2018  08:34

  上个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昨日,重庆人大网(www.ccpc.cq.cn)法规征求意见栏目全文发布了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和修改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市民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凝聚民智,为做好统一审议阶段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打下基础。

  提哪些意见?

  最好精确到具体条款

  “当前我市物业管理水平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利益,逐步满足人民对专业规范的物业服务、文明和谐的居民自治、绿色宜居的小区环境、平等诚信的价值观念等各方面的需要。

  张晓涛介绍,意见和建议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紧贴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和条例本身,最好精确到具体条款。

  要怎么参与?

  可寄信也可发电子邮件

  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或者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张晓涛表示,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修改和我市的实际,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修订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将修订条例的过程作为普法宣传的过程,将立法宣传贯穿于修订草案调研、论证、修改、审议、表决各方面全过程。

  为方便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建议,此次梳理了十个方面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和建议;

  对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业主大会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对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与义务的意见和建议;

  对业主共有资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物业服务收费及调整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法规条文

  新增19条,修改量达90%以上

  张晓涛介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小区环境等各方面需求逐渐提高,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业委会成立换届和监管难、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管理矛盾、专项维修资金启用难、公共收益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表现日益突出,

  因此,修订草案对法规条文修改量大。张晓涛说,修订草案共8章103条,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了79条(其中合并2条)、新增19条、保留5条,修改量达到90%以上。

  重点问题

  突出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等

  业主大会。

  同时,草案鼓励使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为业主投票提供便利;

  对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职责与禁止行为清单、任期与印章管理、任中与离任审计、换届与解散、财务移交等作了细化规定;

  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的监督,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明确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

  张晓涛说,修订草案突出解决重点问题。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纠纷比较集中的问题,如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委会成立难、业委会成员履职不到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难、住改商等,草案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明确了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成员和职责。

  比如,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

  公共收益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张晓涛说,修订草案还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健全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车位车库的租售等内容。

  比如,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实施限制或者停止接房、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为,以及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其他行为。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草案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草案还规定,新建小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专业单位;规范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建立了公共收益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统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与方便使用,强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缴纳和续交义务。

  记者 陈翔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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