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4类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0.11.2016  14:35
【摘要】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为破坏环境埋单,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按照《实施方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4类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重点生态功能区

  将追究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4类将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

  三、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当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方案》也从制度上明确了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方案》还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重庆市政府作为全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我市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

  全国一共有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市,重庆是较早实施试点的省市之一。

   有无具体时间表?

  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余国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时间表。

  2016年底前,将成立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分工,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报告、鉴定评估等相关制度建设和技术队伍、专家库、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到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2018年,在我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环境损害程度 如何评估?

  市环科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执行赔偿的一项重要技术保障。

  5年前重庆就成为全国7个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方之一,并在4年前成立了“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并获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

  2014年1月,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为环保部全国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第一批)之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协作单位。

  2012年至今,相关技术单位已完成各类环境损害评估与司法鉴定工作30余项,能够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除了继续壮大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队伍以外,还将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队伍,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

   赔偿如何磋商?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教授级高工喻元秀:设立磋商赔偿机制,可以及时启动与责任人的协商,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

  赔偿权利人在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当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就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当然,磋商也不是必经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标准 是如何考虑的?

  喻元秀: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即使今后有相关的标准或规定颁布,考虑到区域差异,也将是指导性的文件。我市将贯彻生态环境恢复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采用依据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计算和依据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特点和重要性计算赔偿金额2种方式。

  采用生态环境恢复方式赔偿的,赔偿金额将依据评估鉴定机构编制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确定,同时包含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损害赔偿。

  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进行价值评估时,政府将依据我市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特点和重要性,试行差异化的赔偿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既无法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也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弥补期间损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生态环境时,才会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进行价值评估,计算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