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13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违者或吊销许可证

28.10.2015  10:53

      记者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向全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守法生产经营告知书》,明确要求禁止生产13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市民若发现所述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哪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

   在告知书上,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如下: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等物品;并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为违法生产提供场地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生产经营者场地提供者,相关部门也做出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场地业主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知而仍为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最高处20万元的罚款。

     消费者受损害如何维权?

   对于消费者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依法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还可依法要求生产经营者最高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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