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关于选聘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的通知
民服函〔2016〕2号
关于 选聘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国性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聘授课教师,建立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师资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一)党政机关干部;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社会组织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四)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质的财税工作从业者等。
二、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工作态度,愿意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事业贡献专业知识与聪明才智;
(三)所从事的理论研究、工作实践与社会组织密切相关。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或工作业绩,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授课能力和丰富的授课经验。能围绕培训目标,根据教学内容和学员实际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好,学员认可度高;
(五)党政机关干部应具有3年以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应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参选人员的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选聘时间和程序
(一)参选人员填写《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推荐表》(见附件)以及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个人情况介绍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式两份于5月30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聘用教师名单,报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评选委员会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的教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进行公布,供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中心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向受聘教师发放聘书。
四、受聘教师的日常管理
(一)中心负责受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与受聘教师进行联系,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受聘教师传达教育培训有关安排和要求;
(二)受聘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坚持正确政治导向,科学严谨治学。要加强与学员的交流互动,突出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授课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
(三)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每年邀请受聘教师在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班上授课。同时,积极推荐受聘教师赴地方举办的社会组织培训班上授课;
(四)中心每年将组织受聘教师召开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座谈会,交流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表彰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五)中心组织专人跟班听课,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收集学员反馈信息。评估结果将作为续聘或解聘教师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选聘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若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教学活动、教学效果差或在课堂上有不当言论,中心将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予以公告。
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授课教师推荐表
联 系 人:张海军 戴东海
联系电话:010-58124098,58124096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6-2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06
电子邮箱: zhanghaijun @mca.gov.cn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16年3月25日
下载地址: 民服函(2016)2号[201604141800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