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第三批典型案例 重庆两案例入选
重庆日报消息,12月11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据介绍,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万州区高梁镇开办电镀作坊,雇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具体生产,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作业,加工产生的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长江一级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经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某等人将电镀作坊迁建至万州区太白街道继续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经分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十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
对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取证的及时性、规范性,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且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惩罚、预防双成效。
重庆入选的另一案中,合川区嘉陵江右岸盐井街道片区分布有5处关闭矿山和12家在产矿山,部分采矿权人未严格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存在闭矿区或退采区覆土不达标、砾石含量高、先锋植物少、易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危及嘉陵江生态环境;作业区扬尘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和矿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修复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与规资部门联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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