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税收政策(一):重点群体篇
13.12.2018 15:0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重庆执行9600元。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以上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二、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限期限额扣减税收
【享受主体】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重庆执行5200元。
以上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3.12.201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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