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税收政策(三):资产投资篇
18.12.2018 16:41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享受主体】
购买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拥有或承租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1)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七大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规定条件,如:港口码头类中的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系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机场类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系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生产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
(2)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五大类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需满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
等生产项目符合,具体如下:
①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②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③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④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⑤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⑥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⑦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鼓励类产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享受条件】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8.12.201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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