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着力加强离婚案件调解工作
近年来,荣昌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民事受案类别的前列,其中2013年589件,2014年582件,2015年557件。针对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荣昌法院从四个方面着力加强离婚案件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离婚纠纷,促进家庭稳定。
一是注重法官调解的主动性。 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主动引入调解程序,化解当事人在冲突发生时“心口不一”的思想芥蒂。采取积极主动的调解态度,通过倾听、安抚、沟通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离婚案件调解率达60%以上。
二是重视调解对象的亲临性。 部分离婚案件中,被告为了避免与原告同时出庭激化矛盾,而选择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促成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利于查清纠纷原因、争议事项,找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从而“对症下药”为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2015年以来,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0.62%。
三是重视调解主体的多元性。 法官可以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人民陪审员、便民联络员等协助调解,或者与乡村干部、当事人年长的亲属等沟通,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开心结,化解矛盾。对于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案件,法官还可以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2015年以来,有案外人参与调解的离婚案件占离婚调解案件总数的38.43%。
四是重视调解期限的灵活性。 法官要灵活把握好离婚案件调解期限的“长”与“短”。对于涉及家庭暴力、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当事人正在服刑的离婚案件,法官应该缩短调解期限,快审快结,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一气之下提出的离婚,或者判决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法官应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等当事人情绪稳定、考虑成熟,有了调和余地和基础后再进行调解。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