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之纠结不单只是荣誉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11月11日,现代快报)
初初一看这个事情似乎有点“绕”。然而稍微一捋便会发现,真相并非想象中的多么复杂。当事者张某参与了火中救人不假,然而这并不是他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众所周知,“见义勇为”作为国家或地方,用于表彰某种体现正能量的荣誉称号,在对所作事情进行肯定性描述的同时,更多的却是对当事者高尚精神品质的嘉许和彰显。如果要授予某人“见义勇为”称号,并不只是认定这人曾经做过什么事情,更是需要弘扬其身上体现出来的优秀思想品质。
在事情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同事周某,同样参与了火灾救援、且其行为与日常体现出来的精神品质,都符合“见义勇为”表彰标准,因此,周某获得“见义勇为”荣誉,也就理所当然,这和当事者张某的落选,并不存在非此即彼、“一个上另一个就必须得下”的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谁的荣誉被谁“顶替”一说!
事情或许真就是如此简单,然而导致事情如此纠结的背后原因,或还真有点错综复杂。可以假设,“见义勇为”如果回归为一个单纯的荣誉称号,被表彰者只有一张证书而无物质利益上的附带奖励,更没有因此而来更多的其他待遇,估计类似张某这般,因“见义勇为”而来的争议或纠结就会少去很多。当然,任何见义勇为者、无疑都有权利获得应有的荣誉;但在此同时,任何见义勇为者也还有义务,接受能否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的质疑和监督。
也正因如此,报道当事者就该不该获得荣誉称号而希望进行社会公开评判,这样的初衷显然值得倡导。只不过,这样的评判应该有一定的场景预设,比如对事发现场的情景必要还原,以及当事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此外,针对行为或荣誉的公开评判,还应呈现出必定的有序:一方面,颁发荣誉的主管机构,应为当事者或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当事者或参与评判的社会公众,任何诉求的表达,都得在依法办事、社会公德文明的大框架下进行。
文/渝西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