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颁布,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教育部剑指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20.07.2016  20:24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颁布,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教育部剑指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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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19日讯(记者 董鲁皖龙)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教学科研的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的制度举措。该《办法》将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突出了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学术不端的各类情形以及受理、调查和处理机制。
      “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零容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很多高校也制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为。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复杂性、综合性很强,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办法》要求高校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实现了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了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
      《办法》还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将“教育与预防”单列一章,突出预防为主,要求高等学校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等学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关键在教育预防。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上,《办法》明确了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6类学术不端情形。此外还规定,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穷尽,因而在第7项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为今后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上,《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可依据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办法》的颁布实施,使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