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对夫妻被卫计委强迫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违法
日前,重庆四中法院公布了一起某县卫计委为查处违法生育,强迫一对夫妻做亲子鉴定的案例。法院希望借此普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生育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案情:被卫计委强迫做亲子鉴定
豆某某与向某某于1995年结婚,1998年10月3日生育一男孩。他人向某县计生委举报,廖某系豆某某与向某某违法生育的小孩,根据廖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廖某出生于1997年3月8日。
某县计生委调查认为豆某某与向某某存在违法生育嫌疑,于2011年11月18日要求二人作技术鉴定,豆某某表示拒绝。
2012年2月8日,某县计生委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豆某某送达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豆某某的行为属拒绝接受技术鉴定,根据规定拟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告知豆某某有向某县计生委提出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豆某某没有提出申辩、陈述和听证请求。
同年2月15日,某县计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向豆某某留置送达。
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有证据表明豆某某存在违法生育嫌疑,需要作技术鉴定(亲子鉴定)查清事实;某县计生委于2011年11月18日对豆某某进行询问,并要求豆某某与廖某作技术鉴定,豆某某明确表示拒绝技术鉴定要求。
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计生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某县计生委决定对豆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官评析:
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均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生育时,不能因自己举证不力,而以有他人举报的可能涉嫌违法生育为由,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更不能以当事人拒绝配合行政机关的亲子鉴定要求,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从而达到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目的。
重庆四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县计生委因其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豆某某夫妇存在违法生育,要求豆某某夫妇进行亲子鉴定,而在豆某某夫妇拒绝亲子鉴定后,对其分别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属于典型的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明显侵犯廖某与其母亲向国英的人身权利,其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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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18条规定: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张登明 殷丽 谢春艳 编辑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