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置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公示
经2015年6月29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设置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详见附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2015年7月1日-7月7日),公示期内若有疑义,请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联系人:任锦,联系电话:67706612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邮编:401147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附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渝卫医准字〔2015〕6号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计生委: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名称: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
类别:专科医院。
级别:二级。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81号。
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
床位(牙椅):145张。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精神科(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
投资总额:4900万元。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批准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