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额较大商品发生纠纷 法官教你这样维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重庆市一中法院近日发布了该院消费维权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以消费类型划分,购买产品类达案件总量的八成以上,其中七成以上因食品标识标签不当引发,如配料含量及营养成分标识与实际不符,错标生产日期等;同时,也有部分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违法添加非食药同源的药材、添加剂等,超过食用保质期等。
据介绍,较大标的额案件增加,是该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近年来呈现的一大特点。随着居民消费需求的多样化,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因购买名牌箱包、腕表、汽车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数量也在攀升。尤其车辆买卖纠纷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消费者主要以经营者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2015年8月,C公司发现正在出售的一辆轿车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于是对该车进行了处理,并对车辆钥匙重新编程。一个月后,张先生向C公司购买涉案车辆,提车后,他还为该车购买商业险、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并支付路桥费。
张先生认为C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遂于2018年3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C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车款价格三倍进行赔偿,并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费用4万余元。
市一中法院受理本案当事人C公司的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为,C公司为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先生,但不具备欺诈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且C公司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同时,张先生为案涉车辆支付的保险费、路桥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亦不能认定为因不能正常使用案涉车辆而受到的损失。
不过,C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不构成欺诈,但点火开关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C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遂于2018年9月判决C公司赔偿张先生3万元。
鉴于此案,法官建议经营者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商品信息、服务内容等如实告知给消费者,特别是对于格式条款、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信息,应向消费者说明。交付商品时应配合消费者进行查验,确认商品与其购买选择商品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由消费者签收确认。
以汽车销售商为例,销售商在新车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和登记,验收包括查验车辆合格证等随车文件,核对车辆信息与车辆上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一致,对车辆的质量状况包括外观、内饰、零部件等进行检查。在车辆售前检查中发现问题及进行维修的信息应如实记录入系统,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购车决策的信息如补漆、更换零部件等行为,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应协助消费者认真查验购买车辆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车型、款式相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确认无误后,交付消费者。
法官也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电脑等金额较大的商品时,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并注意保留与经营者交涉的证据。如系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注意保留与经营者的聊天信息,购买商品或服务当时的网页截图等,在出现纠纷后可要求购物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韩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