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开了两个月发现一个洞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为何输了官司?

27.04.2019  15:53

购买的新货车,开了两月,消费者发现车辆的后桥桥壳有个小孔。购车人认为汽车销售方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这场官司闹上法庭后,销售方表示愿意免费提供新的配件,不认可欺诈,拒绝赔偿损失。近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市四中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

消费者为啥输了这场官司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车后桥桥壳发现有小孔

2017年4月,廖先生在彭水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自卸货车,车款约1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还签订了《购车交接单》等。其中,交接单中就有关车辆交接事项作了确认,如甲方经过验收,符合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意接受;甲方已全额付清合同车价款,乙方已经开具发票;随车文件清单等。

廖先生购买了这辆车后,登记挂靠于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两个月后,廖先生发现车辆后桥桥壳有一小孔。这让廖先生心里非常不爽,找到了汽车销售方理论,结果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廖先生将汽车销售方告上了市四中法院辖区的彭水县法院,他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起诉时,他提出诉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

汽车销售方派员查看,同意为廖先生免费提供新的后桥予以更换,但不认可欺诈,并拒绝赔偿损失。

开庭期间,根据鉴定意见,汽车销售方提供的车辆后桥确实存在铸造质量缺陷,即后桥桥壳存在一个小孔。

法院判决驳回消费者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缺陷产生的后果是导致桥壳内腔齿轮油外泄,应当认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无瑕疵的产品,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违约行为均导致相对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违约行为应当达到致使相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守约方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标的存在细小瑕疵,并不影响标的的使用或者经过适当补正即可恢复功能时,为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守约方并不当然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本案中,涉案车辆交付原告使用两月有余,且在发现铸造缺陷后,被告即表示愿意免费提供新的后桥予以更换,且至今仍然愿意为原告免费更换后桥,应当认定,涉案标的的缺陷并不导致该车辆不能继续使用,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廖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时适用的赔偿规则,本案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廖先生实际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未在本案中主张,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廖先生可另案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廖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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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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