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到站强行下车 下车不成伞刺司机

25.12.2014  17:47
乘公交车上班没到站时要求下车,被拒后用长柄雨伞刺向公交车司机,最终导致车辆失控,造成附近3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日前,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建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27日7时许,王建朝乘坐261路公交车上班。车辆行至渝中区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停车等信号灯时,王建朝要求公交车驾驶员蓝某打开车门让其下车。蓝某以到站才能停车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吵。

当公交车重新启动时,王建朝突然使用长柄雨伞刺向蓝某右后侧腋下部位,导致车辆失控,造成附近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1万多元。

事发后,王建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受损车主损失13964元,且已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朝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使用长柄雨伞刺公交车驾驶员致使车辆失控,危及过往车辆、行人和车内乘客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作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用伞捅一下为何遭判刑

承办法官称,乘客在公交车未靠站时要求下车,或因坐错车要求下车等,强行抓扯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或击打、伤害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的行为,危害极大,可能危及车辆安全,发生车毁人亡的特大事故或造成过往车辆、行人和车内乘客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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