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万卖辆法拉利事故车 法院判4S店退款再赔360万元

30.10.2015  08:34

  龚先生当时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和购买的法拉利 (资料图片)

  后续报道》

  买辆二手法拉利竟是事故车

  他要4S店赔1440万元

  记者 黄平

  市民龚先生花360万元在渝北区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没想到后来查出系事故车。5月初,龚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赔付包括购车款在内的1440万元。昨日,渝北区法院判处4S店赔偿360万元,同时退还360万元购车款。

  被告共获赔720万元

  昨日上午,此案在渝北区法院公开宣判,作为原告的龚先生因有事未能亲自去法院,他委托代理人出庭。

  审理法官依法宣判称,撤销原告龚先生与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龚先生购车款360万元,原告龚先生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牌号为渝A620A6法拉利ZFF67NHE小型轿车;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先生赔偿款36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当庭提起上诉。龚先生告诉记者,他对这份判决比较满意。

  4S店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出卖车主为施某的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由杭州骏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被告与上述两公司股东完全一致,其后登记的车主施某也系上述3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应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而原告也应退还车辆。

  另外,因被告的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即2013年8月14日,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应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金额为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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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万买辆法拉利事故车

  2013年8月14日,龚先生与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渝北区新南路法拉利展厅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36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

  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除已行驶的公里数为3145公里外,其他犹如新车,无任何问题。但使用1个多月后,龚先生发现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出现异响,今年春节更被朋友察觉出问题。经查询,原来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该车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而该车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

  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龚先生将销售商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渝北区法院,索赔包括购车款在内的1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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