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1个方面违规经营投资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将被终身追责

19.02.2019  15:1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固计资产投资以及投资并购,改组改制等11个方面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被追究责任。

日前,重庆市国资委官网发布《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对违规经营相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违规认定

经营投资中未正确履职造成国资损失

该办法中,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范围和责任追究的认定进行了明确: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其中违反规定指: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职责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同时,在追责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定责。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损失认定

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办法规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标准认定。

对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责任认定

参与决策人员表明异议可免责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同时,办法还对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等。

办法中还明确了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同时认定,参与决策的人员经有效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有正当理由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

责任人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办法明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其中,禁入限制包括,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扣减薪酬处理方法中,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这其中又按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标准扣减薪酬。

针对领导责任人扣减薪酬的标准为:资产损失5000万元(含)-6000万元、6000万元(含)-7000万元、7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以上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80%、90%、100%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80%、9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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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情形

该办法还是明确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11种情形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1、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2、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3、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5、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6、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7、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8、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9、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0、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1、其他违反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杨野 实习生 黎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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