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节前”为32名农民工追薪12万余元
16.02.2015 20:0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0年3月,赵某等人在重庆某锰业有限公司处上班,双方约定赵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000元,以出勤天数计算。但自2011年3月起,锰业公司以效益不好,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赵某等人工资。2013年年底,赵某等32人诉至酉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锰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后经法院调解,赵某等32人与锰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锰业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赵某等32人工资12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锰业公司仍未履行相关支付义务,2015年1月,赵某等32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酉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锰业公司开展释法工作。最终,经法院多方努力,锰业公司自筹资金履行了支付义务,32名农民工拿到了“过年钱”。 来源:酉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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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01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