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勇向潮头立——重庆一分院:创新多项机制提升公诉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对改革,保守观望还是一马当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勇敢地选择了后者。
近日,记者走进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追寻他们改革的步伐:重视庭审实质化审查,出台《办理关键证人等人员出庭案件工作规程》等规则;强调亲历性,建立刑事案件现场走访、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制度;打造“精密公诉”,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办案质效……
狠抓关键促进“庭审实质化”
2016年3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陈某在其女友曾某家中被打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当时在曾某家中的余某,但余某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并辩解陈某是被曾某殴打致死。
案件移送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张雨岚发现,曾某在警方最初调查时曾承认参与殴打陈某,但很快就予以否认。由于案发现场只有曾某、余某、陈某三人,曾某证词成为关键。
为此,张雨岚多次找到曾某交心谈心,打消其疑虑。最终曾某说出了当初为保护余某而违心承认殴打陈某的真实原因,还原了事实真相,并表示愿意出庭。
今年6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现场,关键证人曾某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与余某进行了当庭对质,使余某所有的辩解苍白无力。
不仅如此,张雨岚还申请鉴定人出庭,让陈某的“尸体”说话。鉴定人当庭解释了陈某的死亡时间、身体伤痕形成原因等问题,为指控余某的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庭审取得较好效果。
“我们制定《办理关键证人等人员出庭案件工作规程》,规定了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适用情形及审查方法,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常见情形处置等。”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孙琳介绍,“让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落实了直接言辞证据原则,使案件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2016年以来,该院先后在多起案件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关键证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促进了庭审实质化作用的发挥。
“庭审的实质化审查,倒逼办案人员对案件审查质量的高度重视。”孙琳进一步介绍,“在办案中,我们坚持抓好关键两头:一头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及时就证据收集、固定、完善提出意见,加大公诉引导侦查的力度,多方式倒逼侦查,确保案件证据审查精确化。另一头注重与法院衔接,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影响案件,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有效展示控辩双方证据,整理庭审争议点,切实提高案件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亲历性办案确保“证据精准性”
炎炎烈日,在重庆市北碚区主城通往蔡家岗镇镇级公路的一处路段上,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袁流东和同事仔细地观察着公路方位和走向,并与手中的案卷一一比对。
他们所在地点是一起发生在1997年7月的命案案发地。
深入案发地走访,对于公诉办案人员来说,已经逐渐成为常态。这样的变化源于该院出台的《刑事案件现场走访暂行规定》。据袁流东介绍,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该院提出了公诉案件关键证据必须做到“亲眼见、亲耳闻、走出去、记下来”。这种亲历性办案模式,要求公诉人员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现场勘查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现场状况等七类案件进行现场走访。
1997年7月,田某在驾驶出租车途中被抢劫杀害。2015年4月,侦查机关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中,发现嫌疑人江某的指纹与田某抢劫杀人案出租车上提取到的指纹一致,之后江某被抓获。随后,江某交代了其伙同堂兄抢劫杀害田某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后,摆在袁流东面前的关键证据是那枚指纹与江某兄弟俩的供述,但是,认定江某兄弟俩为作案人,在证据上有重大疑点。此时,江某兄弟二人均出现翻供的情况。
按照《刑事案件现场走访暂行规定》的要求,检察官通过警方找到了当时的报案人,并先后两次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结果发现现场勘查笔录中案发时车辆的走向与报案人的叙述存在明显不一致,而江某就车辆走向的供述却与现场勘查图一致等疑点。案件经两次退查,并经慎重研究,最终该院对江某二人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洪伟说:“亲历性的办案模式让检察官不能只坐在办公室里看案卷材料,更要亲身到现场走访复核了解,对关键证人做到每案必查、每人必查,当面复核、全面复核,对辩护人的意见要全面听取、及时答复,从而及时发现书面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这既有利于查清事实,准确打击犯罪,也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精细化管理打造“精密公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人办案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王冲说。
为此,该院在认真总结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公诉案件《精细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案件提前介入、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环节的质效内容进行了分解,要求公诉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并将整个办案过程录入电脑存档。
“《办法》对各类型证据实务审查作了细致规定,特别是对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不仅对收集方法有要求,而且对时间、地点、数量、特征等元素的审查均有严格要求。”该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关倚琴说,“《办法》是对各类型证据实务审查方法的归纳总结,实现了证据审查无遗漏、审查有方法,推进了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规范化,为庭审充分展示指控证据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该院办理的周某贩毒一案中,正是因为公诉人遵循《办法》中的要求,发现了案件取证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将案件的审查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量化质量纳入考核,这样不仅让‘以审判为中心’的思维入脑入心,更培养了公诉人规范司法的习惯,打造出了高素质的公诉队伍,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孙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