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庆日报消息,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7月27日,我市发布《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
该《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的是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如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
在公众参与方面,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在风险评估方面,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说明风险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依据以及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调整决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规定》明确提出,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重庆日报记者 陈国栋
原标题:重庆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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