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重庆坚持“四核对”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09.07.2019  08:3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实践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不敢于说“”、善不善于说“”,是对纪委监委审理部门的一个考验。

前不久,在办理杜某涉嫌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时,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发现对于其中一笔贪污犯罪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资金往来情况没有账目资料等书证予以印证。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十年前,时间跨度长、虚报次数多,导致审查调查部门无法补证,审理部门严格证据审核标准,对该笔事实中的贪污金额未予认定。

这是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严格遵循“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6个方面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发挥“关口”“出口”“窗口”作用的具体实践。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明确细化规范证据标准,引导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案件质量的基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求。”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为保障案件质量,我们坚持正面指引,制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重点罪名收集、审查证据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证据标准,引导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据了解,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在《重庆市监委机关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基础上,结合3000余件已判决的典型案件,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试行)》,从收集、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入手,对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合法性等方面规范调查取证工作。此外,三家单位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举证责任、排除的具体程序等,倒逼依法取证。

在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陈俊看来,市纪委监委牵头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让区县案件审理工作在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有了遵循和标准,尤其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核把关方面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2018年,在办理某医务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时,审查调查部门对被调查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罪名定性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产生较大分歧。审理部门根据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试行)》,认定被调查对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根据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收集指引的规定,对审查调查部门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指导,最终,被调查对象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陈俊说。

建立“四核对”工作机制,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审查、运用证据时,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证据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防止质量不过关就移送司法机关,守住案件质量不出问题的底线。为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四核对’工作机制,切实把好案件出口关。”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

四核对”工作机制即:对照证据标准严格核对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的合规性,对于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等情况,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或重新制作;对照职务犯罪调查报告严格核对证据适用的完整性,对证据确实充分但未作违纪违法认定的及时纠正认定,对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其他涉案人员或者“漏罪”“漏犯”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对照构成要件严格核对证据认定的全面性,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要求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证;对照证据原则严格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按照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对非法的、不真实的予以排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四核对”工作机制进行审核把关,从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成为重庆各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

据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高净介绍,该区审理部门在审理某中职校原校长刘某严重违纪违法案时,按照“四核对”工作机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等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其中一笔20万元行贿款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此,及时提交室务会进行讨论,从调查环节、法理依据等角度书面提出观点和补证意见。该案最终按照审理人员的建议完善了证据顺利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严格审核从宽情节证据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从重庆的探索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核从宽情节的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方面。“对职务犯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的认定,尤其是对区县报批从宽处罚的建议必须慎之又慎,采取集体研究方式,结合事实、证据情况仔细研判,提出明确意见。”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

在程序方面,对区县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第31条、32条规定报批的从宽处罚建议实行集体审议制,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从宽处罚的有关材料进行实体审核,经室务会集体审议后,分管或协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呈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提请监委委务会议研究。

在实体方面,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监察法等规定,严格审核被调查人到案经过、有无真诚悔罪悔过表现,亲笔书写认罪供词;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人要求亲属帮助退赃信函,有无退缴涉案款物,包括退缴物品、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审查调查部门出具的是否积极退赃的说明材料;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证据;平时表现,有无前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案发后的情况,是否存在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此外,还要严格审核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证据;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证据。

重庆市纪委监委 王远伟 罗泽旭

原标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丨重庆坚持“四核对”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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