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改革背景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非常重视,今年3月,克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提出务必在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硬要求。
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相继印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文件,明确了改革路径和时间表,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部委的工作安排,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9月15日印发了《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44号),明确从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二、《实施方案》的要点
(一)关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后,设立企业较以前有以下方面的改变:
一是改多次赋码为赋统一代码。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合并为统一代码,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赋码。
二是改多次申请为一窗受理。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套材料”,将企业原需分别向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申请办理三个证照,改为向工商一个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将原向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提交的申请文书和申请材料进行整合优化,企业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三是改信息重复采集为信息共享。企业办理登记后,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有关登记信息并实时共享至数据交换平台,与质监、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质监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赋码信息,凭统一代码确认企业主体唯一性,并进行统一代码的重错码核查。税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信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三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办理和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如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购买发票、办理社保等,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二)关于改革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证照换发的过渡期,逐步换发原有企业的相关证照。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仍按照原规定分别办理相关证照。
(三)关于办理流程。
1.设立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按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受理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按照统一代码编码规则生成18位统一代码,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法定材料外,还须缴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统一收缴并存入企业档案,重新核发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赋码发照。原证照遗失的,企业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3.注销登记。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先向国税、地税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和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向工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4.换发营业执照。过渡期内,企业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仅需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填写《换照申请表》,证照缴回及统一代码赋码按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关于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将依托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以下统称“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全市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换照等有关登记信息由市工商局统一归集并实时完整地共享至数据交换平台,交换给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与市工商局实现相关信息的回传共享。
三、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为什么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新注册企业需要到工商、国税、地税和质监等部门分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申办三个证(照),法规依据不同、提交文件材料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多次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需要重复性审核,提交材料过多、手续繁琐不仅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而且办理时间较长。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减少环节,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
答:“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信用代码。
(三)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特征:
1、唯一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2、兼容性: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4、全覆盖性: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码。代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一是为企业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需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成本。三是企业办事更方便。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适用于哪些领域、业务?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企业的“身份证”,企业凭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原需要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房产登记、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事务的,企业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将都可以办理。根据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国各地各领域互认互通。
(七)原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还能使用?什么时候作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为新旧证照转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2015年10月1日前已设立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年底前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
答: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九)企业的涉税业务信息如何进行变更和更新?
答: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采集。企业成立后,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十)什么是联络员?在设立登记、联络员变动时,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答: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十一)什么是清税证明?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答: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以下两种情况企业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一是企业住所变更涉及跨省市、区县迁移的;二是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取得“清税证明”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十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使用统一代码查询?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cqgs.gov.cn/)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申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获取统一代码的,使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对于尚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十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影响?登陆重庆市国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等用什么号码?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统一代码即是纳税人识别号,可用于办理涉税业务。10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暂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登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q-l-tax.gov.cn/)、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bsfw/)、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http://12366.cqsw.gov.cn/)申报纳税等不受影响。
(十四)申请或者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清单及表格在哪里能领取?换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收费?
从即日起,企业可以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s.gov.cn/)查阅、下载申请或者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登记指南和相关表格文书,也可以到就近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领取登记指南和相关表格文书。
企业新设、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五)“三证合一”改革,涉及部门多、行业广,政府各相关部门如何确保改革得以顺利实施?
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广,要确保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做到三个“同步”和三个“衔接”。
三个“同步”:一是职能部门同步实施。这项改革涉及工商、质检、税务、发改等部门,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制定统一的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二是相关行业同步落实。按照国务院要求,实现“三证合一”后,相应的新营业执照在审批管理、信贷金融、检验检测等领域必须互认互通,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三是地方政府同步推进。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
三个“衔接”:一是要做好改革前后工作流程和业务系统的配套衔接。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紧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业务系统,做好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内部管理业务的有序衔接。二是要做好原有证照与新营业执照的过渡衔接。要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的换发工作,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来需要使用这两个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三是要做好原有试点与全面推开的转换衔接。试点地区在改革全面实施后,要按新的要求全面推进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已发证照的更换,避免给企业带来困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1.通过登陆重庆市政府网(www.cq.gov.cn),在“市政府文件”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过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12315. cn), 在首页要闻中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