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22.04.2015  13:00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渝卫政法发〔2015〕19号),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