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的通知

05.06.2015  13:39
 

 

 

渝民发〔2015〕46号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入,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及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服务中心;

(四)主要从事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的服务中心;

(五)主要从事科技类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中心;

(六)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八)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九)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事本条(一)款业务活动的为科技研究类机构。从事本条(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业务活动的为科技服务类机构。

第四条   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研究或服务团队;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七)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和相适应的科研设施及办公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立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直接登记:

(一)科技研究类机构。

申请成立市级民办科技研究院,举办者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且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研究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开办资金20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申请成立市级民办科技研究所,举办者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且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研究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研究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中至少有1名高级技术人员。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科技服务类机构。

申请成立市级科技服务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开办资金10万元以上。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报办理程序。

(一)名称预登记申请与专家评议。

1.举办者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成立理由、目的及意义;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等。);

(2)章程草案;

(3)举办者名单(举办者为个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签名;举办者为单位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印章);

(4)《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5)资格证明材料:①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上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②拟聘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证明材料为复印件)。

2.专家评议。

(1)科技研究类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办材料、举办资质、专业水平、基础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议。重点了解和核实以下事项:

①基本情况;

②申报材料;

③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

④拟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及业务范围;

⑤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专家评议后出具书面意见,市民政局审核通过的,向举办者制发《重庆市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科技服务类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拟定科技服务类机构名称进行评议,经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向举办者制发《重庆市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二)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文件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填报《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主要是聘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三)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作出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成立登记的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规范,达到相关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科委,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科委。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